可再生能源并網將出臺國家標準
日前,《可再生能源法》草案在新能源發電收購方面的修訂對于發電企業來說無疑是期待已久的福音。不同于此前規定的“電網公司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內容,修訂草案提出,國家將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
專家認為,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不太會單純維護發電企業或電網某一方的利益,其中最低收購額的設定有望充分考慮到電能質量達標的問題,甚至可能帶動接下來可再生能源并網國家標準的制定和落實。
草案約束發電、輸電雙方責任
在中國電力科學研究院專家蔡國雄看來,此次《可再生能源法》草案對實施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的規定是意料之中的,目前國外很多國家都對此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此前,風電并網矛盾凸顯,內蒙古等地的風電場發電接入電網由于危及電網安全問題,一度被電網“拒收”,并網矛盾隨著新能源規模的提高日益成為新能源發展的“絆腳石”。分析人士認為,此舉可以理解為國家首次出面解決可再生能源發展面臨的輸配電方面的矛盾。
內蒙古一家風電企業人士表示,未來風電將得益于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避免發出的清潔電源因電網薄弱、接入水平差而“送出無門”,甚至白白浪費的現象發生。
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發展中心主任王仲穎對此次草案的修訂表示支持,他預計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的實施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側和輸配電側都將起到責任落實和權利保障作用,利于解除新能源并網產生的矛盾,利于新能源持續發展。
此前國家電網剛出臺對于風電、太陽能發電的并網技術標準規定,表面看來,《可再生能源法》草案的相關提法可能與國家電網的做法有矛盾之處,此次草案規定很大程度上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充分實現并網提供了保障,而對電網公司提出了“提高吸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責任。
對此,蔡國雄表示,兩者并不存在沖突,這方面的相關規定在國外很多國家都已經存在,從央企的責任理解,電網公司有義務配合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利用做出貢獻甚至犧牲,況且,此次法律草案一般不會提出具體的最低收購額度,因此在具體制定實施細則時,最低收購額度的確定還將多方聽取意見。
出處:《 發布時間;2009-08-28 來源:中證網 》
日期: 2009/8/28